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每辆车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