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电动自行车在停车场和依法划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停放。停放区域有停车方向指示的,应当按照停车方向指示停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