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适当提高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面积比例。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城中村应当划定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和临时充电点。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