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

驾驶本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号牌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