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

(三)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规定;

(四)逆向行驶或者超速行驶;

(五)在道路上实施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六)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七)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八)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九)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手离车把、手中持物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以及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向道路上抛洒物品;

(十一)驾驶改变车辆结构、尺寸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安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十二)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