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在车辆尾部正下方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二)携带行驶证或者电子行驶证;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在没有设置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

(四)在人行道上通行的应当推行,不得骑行,遇有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五)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停车让行;

(六)从人行横道通过路口、路段时,主动避让行人;

(七)转弯时,应当开启转向灯,没有转向灯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转弯;在夜间行驶或者遇有雾、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