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登记第十九条已修改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或者车架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更换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车辆及其号牌、行驶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