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遗失、灭失,或者有因质量原因退车、号牌有效期届满未予延续等情形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行驶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