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登记第十八条已修改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携带双方身份证明、车辆及其号牌、行驶证,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