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补领或者换领车辆号牌、行驶证前,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