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登记第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一)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被涂改或者与车辆信息不符的;(二)购车发票未载明车辆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的;(三)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四)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有凿改、挖补、打磨痕迹,或者有增加垫片、另行刻印等篡改情形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