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居留证)的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产品合格证。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电动自行车行驶证电子信息,经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认证后形成电子行驶证。电子行驶证与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