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注册登记第十三条已修改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