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电动自行车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