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补贴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