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十二条已修改鼓励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补贴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和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