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有效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未依法取得制造、更新改造手续,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制造、更新改造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没收制造、更新改造的船舶,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