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规定所称“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前款所称的船舶证书,是指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依法应当持有的其他证书证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