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绩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绩效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一)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二)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绩效目标的;(三)采取授意、指使、强迫或者虚假宣传等方式妨碍满意度评价的;(四)重大决策失误的;(五)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