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管理考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重影响绩效管理工作部署落实的;

(二)在绩效管理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在处理绩效管理方面的申诉或者投诉中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