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绩效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
(一)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绩效目标的;
(三)采取授意、指使、强迫或者虚假宣传等方式妨碍满意度评价的;
(四)重大决策失误的;
(五)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