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对年度绩效考评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反馈绩效责任单位,同时告知其申请复核的权利及时限。

绩效责任单位有权在规定时限内对年度绩效考评评分情况向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对绩效责任单位提出的复核申请进行复核,并形成复核意见。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