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年度绩效考评工作方案规定和评分情况确定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应当分类分等次确定,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不合格四个等次,并在同等次中排列位次。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