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绩效责任单位在完成主要经济指标,完成超额指标任务,国家、自治区创先争优等具有加分情形的,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在绩效考评中给予加分。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