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绩效管理条例/第四章 考核评价第十九条有效绩效责任单位在完成主要经济指标,完成超额指标任务,国家、自治区创先争优等具有加分情形的,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在绩效考评中给予加分。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