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第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对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治理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治理工作。不能修复治理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和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组织对修复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