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禁止在本市下列区域露天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

(一)桂江、湘江、资江、洛清江、寻江、灌江、荔浦河、恭城河干流两侧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

(二)漓江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华江、六洞河、大溶江、黄柏江、川江、灵渠、小溶江、淦江、甘棠江、潞江、桃花江、奇峰河、黄沙河、涧沙河、潮田河、兴坪河、遇龙河、金宝河两侧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

(三)机场、高速铁路车站、汽车客运站、旅游码头等重要交通设施以及国家4A和5A旅游景区的直观可视范围;

(四)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山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禁止露天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其他区域,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