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禁止乱挖滥采砂石土矿产资源规定第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开采砂石土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被举报行为,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