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辅警在履行职责时,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所在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辅警进行追偿。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辅警违反本条例规定,带领其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人民警察的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