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执法记录仪和辅警数字证书。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可以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警用车辆、警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驾驶交通工具应当着制式服装,持有驾驶证和辅警工作证件。

勤务辅警在协助人民警察开展巡逻、抓捕、押解等工作期间,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自然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可以协助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械。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