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志标识。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辅警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确因工作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职期间,不得着辅警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和使用工作证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购买、持有和使用辅警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等。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其工作证件、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装备等。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