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考核制度,对辅警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层级化管理、表彰奖惩、薪酬调整、解聘续聘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辅警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