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辅警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纪律作风、保密意识、体能技能等教育培训,提升辅警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省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分级分类对辅警开展岗前培训、晋升培训、年度培训、专项培训等。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