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