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因管线突发故障需要紧急挖掘城市道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立即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开始挖掘城市道路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