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结合道路设施养护维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并建立管线单位同步敷设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