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管线原则上敷设到地下空间。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新敷设的管线和改建、扩建的既有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入廊。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推进既有管线有序迁移至管廊,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管线入廊后,管线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废弃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能拆除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