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雨量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逐步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标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科学布局排水管网,明确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加强雨污分流管理,完善排水管网、泵站、雨洪行泄设施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