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养护维修;所有权人可以将符合移交标准的市政设施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设施维护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

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由特许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