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应当与城市开发、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增加下凹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可渗透路面、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以及透水性停车场和广场等海绵设施。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