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第十九条有效鼓励盘活利用下列闲置宅基地:(一)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三)已按照相关政策处置的非法宅基地。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