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第十八条有效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二)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三)原有宅基地及住房被征收,已依法进行安置或者补偿的;(四)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五)不符合县(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六)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