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应当给予政策扶持。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