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行政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