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合理确定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