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强烈异味、恶臭气体的物质。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