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煤改电、煤改气等政策措施,推广使用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工业余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