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古山寨的行为:

(一)刻划、涂污;

(二)损毁保护标志;

(三)擅自占用;

(四)擅自架设、安装与古山寨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五)擅自拆毁、迁移;

(六)其他破坏古山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