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古山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破坏古山寨的行为:(一)刻划、涂污;(二)损毁保护标志;(三)擅自占用;(四)擅自架设、安装与古山寨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五)擅自拆毁、迁移;(六)其他破坏古山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