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古山寨应当实施原址保护、整体保护,维护古山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确需修缮、抢险加固的,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修缮、抢险加固的古山寨属于文物的,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