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古山寨实行分类保护:
(一)纳入保护名录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的,应当依照程序分别申请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并按照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重点保护;
(二)纳入保护名录未核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
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