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古山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山寨保护名录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古山寨纳入保护名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保护名录内的古山寨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