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区域协作第三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湖流域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长湖流域协同执法机制,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协商确定执法计划,组织联合调查、协同执法。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