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第五章 区域协作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湖流域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长湖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